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格殺勿論

ㄍㄜˊ ㄕㄚ ㄨˋ ㄌㄨㄣˋ
  1. 當場擊殺而不以殺人論罪。
    [例]戰爭期間如果前線士兵攜械逃亡,一律格殺勿論。

格殺勿論

ㄍㄜˊ ㄕㄚ ㄨˋ ㄌㄨㄣˋ
  1. 當場擊殺而不以殺人論罪。《清史稿.卷二五.宣統本紀》:「儻有匪徒從中煽惑,意在作亂者,照懲治亂黨例,格殺勿論。」

格殺勿論

ㄍㄜˊ ㄕㄚ ㄨˋ ㄌㄨㄣˋ

擊殺凶惡的人不以殺人論罪。語本《周禮.秋官.朝士》漢.鄭眾.注。

用法

擊殺凶惡的人不以殺人論罪。

用在「殺之無罪」的表述上。

例句

  1. 當局已下令,對暴動份子格殺勿論。
  2. 統帥已下達陣前逃亡者、格殺勿論的命令。
  3. 對不肯解除武裝的戰俘,我軍將領已決定格殺勿論。
  4. 演習視同戰爭,凡怠慢而嚴重貽誤軍情者,一律格殺勿論。

辨識

典故說明

《周禮》一書相傳為周公所撰,記載了周代的官制。在該書《秋官.朝士》中提到「凡盜賊軍鄉邑及家人,殺之無罪」,漢代鄭眾解釋這句話的意思說:「如果有盜賊聚眾成軍,來攻打搶劫別人的村舍,殺害別人的家人,這些匪徒假如因此被殺,殺人者無罪。這就好像現行法律,無故侵入他人屋裡、強行登上他人之車、強迫他人犯法,如果因此被人格殺,殺人者無罪。」這就是「格殺無論」的典源,這句成語就是用來指殺凶惡的人不以殺人罪論。

書證

  1. 清.夏燮《中西紀事》卷一三:「又聲言:夷人入其界者,登時格殺勿論。」
  2. 清.林則徐〈恭報抵粵日期折〉:「分派兵哨各船,在伶仃洋一帶,按月輪流堵截,無論內地何項船隻駛近夷船,概行追擊,倘敢逞兇拒捕,格殺勿論。」
  3. 《清史稿.卷二五.宣統本紀》:「儻有匪徒從中煽惑,意在作亂者,照懲治亂黨例,格殺勿論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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